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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农民工工资返还政策(一)返还条件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建设项目完工,总包单位书面承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9)该工程建设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无异议后,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返还泰安市工资保证金或泰安市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泰安市工程保证保险保单正本申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申请书》,附件10)。 (二)返还流程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在收到总包单位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或者《工资保证金不予返还(销户)确认书》,分别书面通知有关总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收到《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后,应当解除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监管,取消特殊标识,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者办理账户销户。 2.选择使用泰安市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泰安市工程保证保险保单)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符合返还条件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总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自审核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泰安市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泰安市工程保证保险保单)正本。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或泰安市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泰安市工程保证保险保单)对应的工程建设项目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当在审核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总包单位。总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出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泰安市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泰安市工程保证保险保单)正本的书面申请。 山东保函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专业办理泰安市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泰安市工程保证保险保单,欢迎致电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