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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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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单位选择以山东省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山东省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保函担保或工程保证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按现金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数额。山东省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山东省工程保证保险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工程施工合同期满后90日,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正本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存。

银行保函应以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

总包单位选择以山东省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山东省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享有保险金代为请求权,保险条款中应明确约定,受益人(索赔权益人)为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无免赔率或免赔额;保险合同生效后,未经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同意,投保人或承保机构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收到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经办银行应当每季度分别向总包单位和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对账单。

山东保函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山东省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山东省工程保证保险,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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