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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农民工工资存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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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储形式、存储时限和存储备案

1.存储形式。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可以用泰安市农民工工资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附件1)或泰安市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2.存储时限。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经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缴通知书,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并于存储之日起5日内将存储凭证上传至监管平台(未纳入监管平台的项目只进行存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提示总包单位按时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上传相关凭证。

采用泰安市农民工工资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应在存储之日起5日内将保函正本上传至监管平台。

采用泰安市工程保证保险形式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3.存储备案。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2),并将协议书副本和存储凭证在存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汇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开立泰安市农民工工资保函泰安市工程保证保险)的总包单位应在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泰安市农民工工资保函泰安市工程保证保险)正本送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汇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业务衔接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出具《存储工资保证金告知书》(附件3),告知总包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存储工资保证金,同时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连同《存储工资保证金告知书》一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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