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新开工或正在办理建设手续的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疫情防控期间可暂缓缴纳,解除疫情防控期之日起三个月内以现金或济宁市银行保函形式补缴,但不能跨年度补缴。
2.减轻开发企业资金压力。项目建设主体履行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无不良记录的,疫情期间,根据其申请和信用状况,可跨节点提前拨付重点监管资金,或适当降低工程建设进度控制节点的留存比例;在工程主体结构封顶控制节点之前,允许开发企业凭银行出具的济宁市银行保函部分抵顶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并适当提高抵顶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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