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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履约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基本原则(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履约和工程款支付保证可以采用山东省银行保函、山东省保险保函、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提供。 (二)工程履约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山东省银行保函、山东省保险保函、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承包人和发包人自主选定。 (三)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要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由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担保方式、金额及期限等。 (四)同一保证人不得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同时为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担保。 (五)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