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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指保险机构针对工程项目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履行投标阶段法定义务的保险。本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投标人,被保险人为招标人。投标保证保险由保险机构依据保险合同出具保险保函,保险保函与保证金具备同等效力。 二、在我省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时,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投标保证金、山东保险保函、山东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任何单位在招标活动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招标人要求提供投标保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山东保险保函、山东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 三、投标人可以按项目购买投标保证保险,也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与保险机构协商后按年度一次性购买。投标人支付的保险费必须由本单位基本账户支付。 四、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保险保函后,投标人不履行投标阶段法定义务的,由保险机构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保险机构在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时,应当充分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索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先行履行赔付义务。由于投标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予以追偿。 五、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向投标人偿还投标保证保险费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投标人按年度一次性购买投标保证保险的,招标人应参 山东保函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山东保险保函、山东银行保函,欢迎致电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