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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工资保证金制度 1.工作要求 (1)工资保证金设立和运行。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金额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应缴存至工资专户或者使用德州市银行保函、德州市工程保证保险。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工资保证金必须由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准许动用。工资保证金动用后,应在1个月内补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2)工资保证金的代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使用德州市银行保函、德州市工程保证保险代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按照《关于在德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上一篇助力供应商缓解融资难题下一篇政府减轻建筑企业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