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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

工资保证金制度

1.工作要求

(1)工资保证金设立和运行。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金额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应缴存至工资专户或者使用德州市银行保函、德州市工程保证保险。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工资保证金必须由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准许动用。工资保证金动用后,应在1个月内补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2)工资保证金的代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使用德州市银行保函、德州市工程保证保险代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按照《关于在德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山东保函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专业办理德州市银行保函德州市工程保证保险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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