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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滨州市银行投标保函、滨州市保证保险,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或滨州市银行投标保函、滨州市保证保险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 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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