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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滨州市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滨州市农民工工资保险,不能提供缴纳证明或免缴文件:

《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总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滨州市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滨州市农民工工资保险)的,由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限制总包单位承接新工程,由颁发相应资质证书的主管部门对总包单位采取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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