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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方式

(一)建设单位(发包人、业主)可自主选择以下方式中任意一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临沂市银行保函临沂市保证保险保单临沂市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二)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5%,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三)担保期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工期,保证人(保险人)应当在保函或保单中明确担保金额、赔付方式、赔付程序、赔付时限等。

(四)临沂市银行保函临沂市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临沂市保证保险保单应当不可撒销,在临沂市银行保函临沂市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临沂市保证保险保单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工程建设合同终上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保证人、发包人(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五)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约定的有效期届满,或约定的担保金额已被全部索赔提取,工程建设项目尚未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或尚未完工的,应当按前述规定再次提供相同比例、金额的担保。

(六)承包人(施工单位)不得指定具体保证人或保险人。建设单位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人不得为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或其关联企业。

(七)同一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又为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

(八)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

山东保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专业办理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保函、担保公司保函。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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