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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一、管理层级 (一)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二)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使用、返还等日常业务,分别由市、区(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具体实施。市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三)同一项目所在地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发生管辖争议的,按照便利高效原则协商确定,原则上由项目部所在地管辖;协商不成的,提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市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二、存储形式 (四)工资保证金按项目存储,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不得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合并使用。 (五)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淄博市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或者淄博市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机构出具的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以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的,参照银行保函相关规定执行。淄博市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和淄博市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性质应为独立(无抵押)、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受益人为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通过淄博市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或淄博市农民工工资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办理工资保证金的,淄博市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或淄博市农民工工资工程保证保险的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工程施工合同期满后6个月(其中,交通建设项目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结束后30日)。 三、经办金融机构 (七)经办工资保证金业务的银行、保险机构(下称经办机构)须在工程所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且信用等级良好并承诺按照有关监管要求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由总包单位自主选择。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干预、限制工资保证金存储形式、不得指定办理机构。 (八)经办机构存在无故拖延、拒绝支付,或者未按约定承担担保(保险)责任,以及违反工资保证金监管相关规定行为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职能部门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督促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消其经办资格,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存储程序 (九)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建项目的总包单位应当按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存储工资保证金告知书》和《工资保证金管理服务指南》(附件1),在规定时限内按项目办理存储工资保证金业务。 (十)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办理相关审批业务时,告知建设单位及时督促总包单位依规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将新建项目审批信息推送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十一)新增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数额,按照管辖权限,由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留存《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确认单》(附件2)和人社部门集体审议决定。其中,区(县)管辖的工程建设项目存储比例、数额,需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并反馈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后,予以确定。 五、差异化管理 (十二)对应当取消减免待遇或者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情形的,按照管辖权限,由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出《通知书》(附件3),总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其中,区(县)管辖的工程建设项目需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并反馈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后,予以确定。 六、存储报备 (十三)总包单位自工资保证金存储之日起5日内,将银行存款协议副本或者淄博市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正本、淄博市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凭证原件等提交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并将落实工资保证金情况纳入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附件4)。 (十四)实行动态监测,提前预警预判。工资淄博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淄博市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到期,项目未完工的,依规及时续存。同时,将总包单位执行工资保证金规定情况纳入企业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相关信用记录,实施信用奖惩。 山东保函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专业办理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担保公司保函,欢迎致电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