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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管控水平,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了《关于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关于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暂行)》两份文件,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试点,要求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积极参与投保质量责任保险,文件明确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的保险。

          本保证险的投保人为承包人,被保险人为发包人。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承包人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或保单的,视同已经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文件要求,在全市范围内,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淄博市工程质量保证金、淄博市保证保险淄博市银行保函任一形式作为工程质量保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淄博市工程质量保证金、淄博市保证保险淄博市银行保函,工程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约定采用淄博市工程质量保证金、淄博市保证保险淄博市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工程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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