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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保证保险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住房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完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并结合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实际,现就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保证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保留的涉企保证金为滨州市投标保证金、滨州市履约保证金。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投标保证金、滨州市保险保函滨州市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投标担保,任何单位在招标活动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招标人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采用滨州市投标保证金、滨州市保险保函滨州市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采用滨州市履约保证金、滨州市保证保险滨州市银行保函等人以形式作为履约担保;中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以上人以形式作为履约担保;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也可采用保证保险。

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其额度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其中,施工招标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使用保证金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履约担保数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结合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履约担保缴纳数额可进行分级调整,对在我市信用评价AAA级企业,其履约担保数额可下浮至中标合同金额的2%;AA级企业可下浮至4%;A级企业可下浮至6%,B级及以下企业可下浮至8%;招标人可以参照以上标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也可自行约定履约担保数额。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自行对履约担保缴纳数额进行分级调整,具体办法可根据本行政区内实际自行制定;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前一直有效;发包人最迟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发出后30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六、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做好投标和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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