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保函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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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函业务审查要点的通知

市住建局有关科室(单位),各保证机构,各开发企业:

为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监管模式,2019年8月23日,印发了《关于优化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聊建字〔2019〕96号),对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要求做了优化调整,明确了保函业务的使用阶段和保证额度。为便于工作开展,现就山东保函业务的审查要点等有关要求进行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保证机构

(一)保证机构是指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其中,住房置业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不少于5000万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不少于1亿元。

(二)保证机构首次出具保函时,应如实提供机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当前信用报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三)保证机构须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保证机构须无企业经营预警信息;凡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上有相关经营预警信息的,不予受理该机构提供的保函业务。

二、保函格式

山东保函”宜使用制式文件,并采用统一编码格式进行编号;保函编号不得重复、不得漏项,并保持适当延续性。

三、机构名称

保函中须明确保函的保证机构名称,并加盖机构公章;保函材料纸张超过两张(含)时,材料须有骑缝章。

四、保证范围

山东保函中须明确保证范围(项目、楼宇)、监管银行和监管账号,要与《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约定的内容一致。

同一项目(楼宇)的保证机构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不得为同一家机构(单位)。

保证机构和相应开发企业不得有关联关系。

五、保证期限

保函中须明确保函的保证期限,要有明确的起止时限(节点);项目(楼宇)主体结构封顶后不得再使用保函。

保证机构在接到《商品房预售资金山东保函解除通知书》后,保函方可解除。

六、保证责任

山东保函中须明确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在保函有效期内,若开发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保证机构须补足相应节点的监管留存额度;并承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按照通知书要求将相应额度资金转入监管账户。

七、诉讼管辖

保函中须明确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有争议或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应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

除了制式保函外,还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保证合同(担保合同)。须同时提供经保证(担保)双方签章的保证合同(担保合同、其他合同或协议)。

反担保合同(协议)中,须明确反担保措施设定方式。以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应明确抵押物范围和价值认定标准;以质押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应明确出质标的物范围和质押价值标准;以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应明确保证人,并明确采取连带责任保证,不采用一般保证。

(二)企业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申请书、申请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并在相应位置加盖开发企业公章。

(三)信息披露及报备资料。保证机构须在每年初的两个月内书面报备上一年度有关情况,主要包括:资产状况、信用状况、担保履约情况等(首次出具保函时,须报备上一年度有关情况)。

(四)其他材料。主管部门因业务管理需要,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九、有关说明

(一)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仍按《关于落实〈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聊建字〔2017〕143号)文件附件1规定标准执行,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因管理需要,有关内容若有变更,将再行通知。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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