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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函业务审查要点的通知市住建局有关科室(单位),各保证机构,各开发企业: 为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监管模式,2019年8月23日,印发了《关于优化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聊建字〔2019〕96号),对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要求做了优化调整,明确了保函业务的使用阶段和保证额度。为便于工作开展,现就山东保函业务的审查要点等有关要求进行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保证机构 (一)保证机构是指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其中,住房置业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不少于5000万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不少于1亿元。 (二)保证机构首次出具保函时,应如实提供机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当前信用报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三)保证机构须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保证机构须无企业经营预警信息;凡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上有相关经营预警信息的,不予受理该机构提供的保函业务。 二、保函格式 “山东保函”宜使用制式文件,并采用统一编码格式进行编号;保函编号不得重复、不得漏项,并保持适当延续性。 三、机构名称 保函中须明确保函的保证机构名称,并加盖机构公章;保函材料纸张超过两张(含)时,材料须有骑缝章。 四、保证范围 山东保函中须明确保证范围(项目、楼宇)、监管银行和监管账号,要与《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约定的内容一致。 同一项目(楼宇)的保证机构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不得为同一家机构(单位)。 保证机构和相应开发企业不得有关联关系。 五、保证期限 保函中须明确保函的保证期限,要有明确的起止时限(节点);项目(楼宇)主体结构封顶后不得再使用保函。 保证机构在接到《商品房预售资金山东保函解除通知书》后,保函方可解除。 六、保证责任 山东保函中须明确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在保函有效期内,若开发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保证机构须补足相应节点的监管留存额度;并承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按照通知书要求将相应额度资金转入监管账户。 七、诉讼管辖 保函中须明确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有争议或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应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 除了制式保函外,还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保证合同(担保合同)。须同时提供经保证(担保)双方签章的保证合同(担保合同、其他合同或协议)。 反担保合同(协议)中,须明确反担保措施设定方式。以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应明确抵押物范围和价值认定标准;以质押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应明确出质标的物范围和质押价值标准;以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应明确保证人,并明确采取连带责任保证,不采用一般保证。 (二)企业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申请书、申请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并在相应位置加盖开发企业公章。 (三)信息披露及报备资料。保证机构须在每年初的两个月内书面报备上一年度有关情况,主要包括:资产状况、信用状况、担保履约情况等(首次出具保函时,须报备上一年度有关情况)。 (四)其他材料。主管部门因业务管理需要,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九、有关说明 (一)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仍按《关于落实〈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聊建字〔2017〕143号)文件附件1规定标准执行,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因管理需要,有关内容若有变更,将再行通知。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